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認定醫院誤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患者無過錯不應承擔大部分損害後果
  醫院醫生在未確診情況下盲目手術,切除患者子宮、雙側輸卵管、卵巢等,受害人肖某向法院起訴索賠244萬元。此案經過長達7年訴訟,洪山法院重審認定,該醫院誤診誤治,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賠償患者損失48萬元。
  本報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洪法
  原審
  醫院盲目手術致醫療事故 賠20萬
  今年52歲的肖某,2002年2月因宮腔殘留到武漢某三甲婦幼醫院手術,手術後繼發閉經。2006年5月,肖某到醫院複查,醫院以“滋養細胞疾病”對其進行化療。隨後,在未確診絨癌的情況下,手術切除了肖某的子宮、卵巢等。出院時,醫院診斷肖某為 “胎盤植入”。
  肖某認為,醫院誤診給其造成巨大傷害,子宮、輸卵管、卵巢被切除,還患上抑鬱症、高血壓等疾病。多次協商未果,肖某向法院起訴,索賠醫療費等198萬元。
  醫院答覆稱,2006年肖某就診時,“滋養細胞疾病可疑”,未確診。因卵巢功能已部分衰退,肖某知道病情後同意手術治療。武漢醫學會對此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,結論為醫療行為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,對肖某的損害後果承擔輕微責任。
  法院認為,醫院在肖某的絨癌未確診情況下即實施手術,構成醫療事故。肖某所稱的術後換上抑鬱症、高血壓等系手術造成,無證據。法院判醫院支付肖某20萬元損失。
  重審
  醫院將普通病診為絨癌 過失明顯
  肖某和醫院均提出上訴,但武漢市中院維持了原審判決。肖某向省高院申請再審,後由洪山法院再審。重審時,肖某索賠額變更為244萬元,包含治療用藥莉芙敏,醫院稱該藥品不在醫保、工傷及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,不應賠償。
  洪山法院重審認為,醫院將胎盤植入這一普通婦科疾病診斷為絨癌,並盲目進行手術治療,過失顯而易見,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是顯而易見的,醫院應對肖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  法院重審認定,因肖某的子宮等被切除造成更年期綜合症明顯,需要莉芙敏維持,該藥品應維持至肖某60歲。
  至於肖某稱其患焦慮抑鬱症、高血壓等多種疾病是醫院誤診所致,應由醫院賠償的要求,肖某另行起訴。
  法院判決,醫院賠償肖某各項損失共計48萬元。
  法庭說法
  讓患者承擔大部分損害後果不公平
  法院認為,無證據證明肖某存在過錯,將造成醫療事故的絕大部分因素歸因於病例特殊性,並讓肖某承擔絕大部分損害後果是極不公平的,醫院應對肖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(編輯:SN09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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